近日,镇沅县人民法院对普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资料图】
案件经历
杨某某与普洱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普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沅法院收案后,委派特邀调解员于2023年2月7日组织诉前调解。卢某某作为普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镇沅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镇沅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至同年3月21日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公司已于同年1月30日由卢某某安排人办理了注销登记。因普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体已不存在,镇沅法院于同年3月31日裁定撤销了上述司法确认。
(该案诉前委派调解图片)
处罚决定
卢某某在公司注销后,恶意隐瞒公司注销事实,携带公司注销前签章的授权委托书,仍以公司名义参与调解,明显构成欺诈。企图“金蝉脱壳”逃避债务,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原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镇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对卢某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脱壳的金蝉”难逃法网,一些企业“耍小聪明”,认为注销企业就可以逃避债务,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反而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企业应当以诚信为本,“耍小聪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必将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诉讼参与人如果不诚信诉讼,有可能产生被罚款、拘留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审核丨雷庆国
编辑丨李玲玉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企图“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万元罚单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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